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经共同预谋,由杨某某负责盗窃车内物品,靳某某负责放风,陈某甲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在迁西县城、新庄子、白庙子等地或分或合盗窃作案多起,涉案金额8000余元。
1、2019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二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迁西县***村*****加油站附近时,将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解放牌挂车(冀B0****)内绿色包盗走,二人将包内的1100元现金分赃,后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2、2019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二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迁西县**路与迁西**路口时,被告人杨某某将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殴曼货车(冀B1****)玻璃砸碎,车内背包盗走,二人将包内的1490元现金分赃,后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3、2019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玉田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镇**超市附近时,被告人杨某某见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水泥罐车(冀BK****)车门未锁,便将车内背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账本等物。
4、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将赵某乙停放在迁西县北观村都山水豆腐饭店对面路边的大挂车(冀B2****)玻璃砸碎,将放置车内包里700元现金盗走分赃。
5、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迁西县***派出所附近时先后将刘某某停放在对面路边的解放大挂车(冀B3****)玻璃砸碎,将放置车内包里1000元现金盗走分赃;将高某某停放在对面路边的红头半挂车(冀B1****)车门撬开,将车扶手箱内的800元现金盗走分赃。
6、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迁西县**村***加油站时,被告人杨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加油站旁边的货车(冀B9****)车门撬开,将放置车内包里1400元现金盗走分赃。
7、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杨某某、陈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迁西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迁西县新庄乡老收费站路边时,被告人杨某某将陈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冀B8****)车玻璃砸碎,将车里包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分赃,后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包某某出具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郝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连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册(内附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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