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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某
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靳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靳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某担负。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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