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
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靳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靳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某担负。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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