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系原告靳某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
原告靳某、叶某与被告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靳某、叶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叶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靳某、叶某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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