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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某某
董洪旗
李某某
李苒
郭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董洪旗,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苒,女,住北京市朝阳区,与李某某系父女关系。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某某的诉讼请求:一、赔偿各项损失68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郭某某、李某某辩称: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具体意见待质证时发表。
本院认为:上述损失合计为68977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范围,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在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和限额内,在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8183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车辆及相关损失1975元。其余18819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在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依责按70%的比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3173元。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郭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李某某是郭某某的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被告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靳某某各项损失63331元。
二、驳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述损失合计为68977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范围,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在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和限额内,在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8183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车辆及相关损失1975元。其余18819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在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依责按70%的比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3173元。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市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郭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李某某是郭某某的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被告郭某某的京N9HG96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靳某某各项损失63331元。
二、驳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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