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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张某天保嘉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天保嘉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某县张化公路西侧、张尚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07X21X5X。
法定代表人:胡小伟,公司总经理。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天保嘉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采冰费用46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采冰协议》(系补签)。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2016年12月19日,被告对原告所采冰块进行了验收。2016年12月20日,双方对协议价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46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张某天保嘉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采冰协议是补签的,最初我公司与被告协商,被告为我公司采冰,为我公司组织举办张某大学生冰雕大赛准备冰块,并约定原告负责安排专业冰雕技师辅助完成作品,但是原告没有按约定配备冰雕技师且采冰数量过多,致使原告在此次失败的活动中支付叉车费7000元、学生餐费12000元、包车费20000元,未用冰块费用20000元。因为原告违约,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同意承担50%采冰费即233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于2016年12月17日、18日为被告采冰两天,为被告举办的冰雕大赛准备冰块。原告所采冰块按每立方米200元计算,装车人工费每人每天100元。2、2016年12月19日经被告工作人员验收,原告为被告采冰233立方米。3、人工费800元被告已经支付。4、2016年12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采冰费46600元,该款项至今未给付。5、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就采冰约定的事项,共同起草并补签订《采冰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补签的《采冰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完成了采冰作业,被告应在验收并对账后,及时、全面地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采冰款466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给付原告23300元,原告不认可且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天保嘉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靳某某采冰费46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福星

书记员:钱雯君 附相关法律法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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