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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靳中信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靳中信。
代理人靳中强。
代理人靳惠英。

申请人靳某某要求宣告靳中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靳某某与被申请人靳中信系姐弟关系。申请人靳某某称,被申请人靳中信从小存在智力活动障碍,父亲1973年4月去世后,被申请人靳中信随母亲生活,1997年被申请人被认定为四级智力伤残,1999年以来被申请人的生活起居一直由申请人监管照料,2009年被申请人被认定为三级智力伤残。被申请人随着年龄增加,其智力、精神上均出现异常且日益恶化,为了更好的处理被申请人的事务,使其身心得到更好的专业治疗和服务,特申请宣告靳中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指定其为靳中信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靳中信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靳中信的兄弟姐妹分别为靳忠财、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靳中强、靳惠英和申请人靳某某。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推荐靳中强作为靳中信的代理人,靳忠财推荐靳惠英为靳中信的代理人。靳中强对申请人靳某某所称事实无异议,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靳中强均同意申请人靳某某为靳中信的监护人。靳惠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经鉴定,被申请人靳中信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靳中信(身份证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靳某某(身份证号××)为靳中信(身份证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审判员  刘继丰

书 记 员  郭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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