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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王某某、翟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翟某某,农民。
原审第三人翟德志,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诉讼费174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 甄 飞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刘玉秋

书记员:刘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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