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又名臧付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13年12月,臧付海以能从靳庄新民居给靳某某买房为由,从靳某某处拿走房款152000元,后来房屋买卖不能兑现,臧付海给靳某某一辆汽车和部分现金,仍欠靳某某650**元,并承诺每月偿还10000元,直到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罚款)10000元。时至今日,臧付海不但没有还款,连人也找不着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臧某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2日,被告以能从靳庄新民居给原告买房为由,收取原告房款152000元,后来由于房屋未能买成,被告应返还原告房款,但由于被告花用原告房款,未能返还。于2014秋天被告把其所有的马自达汽车一辆给了原告抵顶欠房款7万元,之后被告又返还原告现金2万元,2万元现金中的3000元是补偿原告的损失。下欠原告65000元由被告书写了证明条,其内容:臧付海欠靳某某陆万伍仟元整。还款方法按每月还壹万元,月底前必须还上,按六个月还清,如果六个月还不清自愿加罚壹万元(按农历还款)。欠款人臧付海签名并加盖了手印。以上事实有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收款收据原件1份1页、证明原件1份1页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付原告。被告承诺如果六个月还不清(欠款)自愿加罚壹万元,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4条、143条、17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被告臧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靳某某650**元。2、被告臧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靳某某1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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