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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石某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川,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灵,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靳某某与石某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靳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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