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沧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沧州分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3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吕敏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