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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沧州分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沧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沧州分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3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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