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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卫某与李某某、王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王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靳卫某与李某某、王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靳卫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靳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靳卫某负担。

书记员:曲 雅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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