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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霍某、张北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张北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
法定代表人:段雪松,该局局长。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霍某、张北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霍某同意给付原告靳某某5000元赔偿款,原告同意,此事一次性解决。原告靳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翔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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