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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劲松诉高某金、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劲松
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高某金
谢鹏(河北涿州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原告靳劲松,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金,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劲松诉被告高某金、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申请鉴定为由,向我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劲松诉被告高某金、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申请鉴定为由,向我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韦忠长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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