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西城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磁县台城乡西城基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鹏,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某某、靳某某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西城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靳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西城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靳某某、靳某某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马艳萍 审 判 员 孙连达 人民陪审员 王科琰
书记员: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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