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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建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田书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地址:栾城区兴安路东,负责人:王孟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804710016M。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80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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