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建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田书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地址:栾城区兴安路东,负责人:王孟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804710016M。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80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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