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永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军,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保险金89487元。经查,2015年11月25日原告冀C×××××号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靳某某保险理赔金38500元。
二、原告靳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何友山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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