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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靳某某,女,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景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29日,本院收到靳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靳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1995年至2016年期间养老保险金;2.从2016年6月6日开始开养老保险金每月3300.00元至实际退休日;3.如原告靳某某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由被告按照退休人员支付相关养老保险金;4.从2008年7月31日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退休人员补发工资,合计300000.00元;5.从2008年7月31日起承担原告医疗保险,每年1500.00元;6.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靳某某称,原告靳某某在2008年应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买断工龄,在买断过程中因被告有欺诈行为,因此2010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领取了买断工龄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社会统筹。2016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原告在养老保险局填表审批时得知原告并没有交纳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养老保险问题,原告从2016年起不断到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询问情况,被告一直以还在办等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2018年9月14日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9月1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征收社会保险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为理由给原告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靳某某认为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体已不存在,原告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洪艳

书记员: 温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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