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靳某某、临西县恒达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恒达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15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临西县恒达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7日,原告借用邢台县福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临西县河西镇幸福佳苑小区1、2、11、12号楼。后原告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将楼房销售,但始终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故此,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此外,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询问原告,其表示实际价款应根据工程建筑面积确定,现承建楼房建筑面积不清楚,故被告欠款数额不能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现虽主张200万元及利息,但实际对该请求数额并不认可,且不能另行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诉讼请求尚不具体、明确,且致使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 杨春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