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娥,系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静某某与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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