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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任某某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东阜小区E21-06。
法定代表人:常勇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靖江市顺鑫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朝清
审判员 邓毅
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

书记员: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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