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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与吴某、第三人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吴某
彭某某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第三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诉被告吴某、第三人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家俊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陈恢臣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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