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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
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5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5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寇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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