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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729442-6。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成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代审判员 赵 宏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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