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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佟某某、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中段56号。
负责人:李明月,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佟某某、佟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育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颖

书记员: 白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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