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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
杨曼
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潘俊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曼,滦平县海龙冶金有限公司职员,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
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1270.0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1270.0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盛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振国
审判员:寇媛媛
审判员:关学江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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