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3民初266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泰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瑶瑶,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泰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泰某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泰某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泰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郭丽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赵玲书记员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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