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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县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位:董事。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边杖子村,身份证号:1303211994********。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建设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唐南芳,职位:经理。被告:邵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通快递职工,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小大杖子村,身份证号:1303211976********。被告:秦某某市崟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景鹏,职位:经理。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邵民、秦某某市崟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宝壮

书记员:王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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