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县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位:董事。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边杖子村,身份证号:1303211994********。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建设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唐南芳,职位:经理。被告:邵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通快递职工,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小大杖子村,身份证号:1303211976********。被告:秦某某市崟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景鹏,职位:经理。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邵民、秦某某市崟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志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宝壮
书记员:王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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