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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诉遵化市同合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
王向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遵化市同合机械厂
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头道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景玉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同合机械厂,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
法定代表人陈会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与被告遵化市同合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于2014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市同合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0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0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审判员:史婷
审判员:张洪艳

书记员:史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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