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田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
杨维刚(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田某
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维刚,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05年12月起在原兴达公司工作,后来上诉人天兴公司系与兴达公司等公司整合重组所成立,被上诉人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天兴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及处理决定,且该理由又间接承认被上诉人应受上诉人的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被上诉人未对其月工资标准提出上诉,视为其已认可原审法院所确认的月工资标准。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05年12月起在原兴达公司工作,后来上诉人天兴公司系与兴达公司等公司整合重组所成立,被上诉人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天兴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及处理决定,且该理由又间接承认被上诉人应受上诉人的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被上诉人未对其月工资标准提出上诉,视为其已认可原审法院所确认的月工资标准。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李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