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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孔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拉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国,男,满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秦福洲,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孤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彦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代审判员 刘信奇

书 记 员 王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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