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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贵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某某支行与完某某、南某某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2525民初186号原告:青海贵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某某支行(系原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过某某信用社),住所地:过某某镇团结路6号。负责人:何某某,系过某某支行行长。被告: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贵南草业公司林业站职工,住贵南县。被告: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被告:德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系完某某儿媳。被告: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系完某某亲戚。被告: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系完某某妻子。被告:才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系完某某之子。原告青海贵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某某支行与被告完某某、南某某、周某某、桑某某、德某某某、羊某某、才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朱元红人民陪审员吉本加人民陪审员南拉加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完么李智书记员朋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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