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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锦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天仁。
  被申请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董事长。
  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沪74民初14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6,596,765.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对三名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6,596,765.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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