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宜都街道办事处韩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娅楠,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市元某某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元某某槐阳镇井元路德才中学西行50米。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主要负责人:张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耀,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恒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主要负责人:任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可,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南东苑办公楼1-2、2-2。主要负责人:韩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忠,该公司职员。
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市元某某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周恒许、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2017年12月7日,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任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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