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轩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海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口县林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明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伟,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口海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口海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宇
书记员: 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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