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宝某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青岛市连云港路33号万达广场B座1808室。
法定代表人:薛先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佩佩,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佰特有限公司(UNIBULKPTELTD),住所地:33UBIAVE3,#06-37,VERTEX,SINGAPORE408868。
法定代表人:YOONTAE-HE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某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佰特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宝某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青岛宝某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江顺
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
代理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 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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