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962.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6,981.3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31,981.37元,由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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