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二永。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棒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钢铁棒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青岛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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