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保税区飞达国际工贸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13号区华宇4#楼。法定代表人:朱斐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荣一臻,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王秀军,总经理。
青岛保税区飞达国际工贸公司与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保税区飞达国际工贸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保税区飞达国际工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74元,由原告青岛保税区飞达国际工贸公司承担。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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