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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
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代表人王永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
委托代理人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缺屯村委会”)与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缺屯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缺屯村委会诉称,被告系陈缺屯村村民,2014年因该村进行村整体规划和集市搬迁等建设,村委会在2014年2月25日对涉及到规划内的村民进行了书面通知:有障碍物和临时建筑物的及时清理和拆除。
被告在2015年7月10日曾在自己住宅东侧私搭铁框架并盖顶一处,因该位置在规划范围内,村委会再次告知其不准再有任何建设,否则无条件拆除。
2015年11月14日,被告在铁框架周围用砖垒起了围墙,2016年4月份,被告将该建筑物全部盖好,村委会劝阻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在被告住宅东侧的违章建筑;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被告应拆除违建事项已经该村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原、被告之间就违建问题签订协议,故被告应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义务,拆除其住宅东侧的违章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拆除住宅东侧的违章建筑,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递交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00元,并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票据一并递交我院,逾期不交费、不递交我院上诉状或上诉费票据的视为不再上诉。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被告应拆除违建事项已经该村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原、被告之间就违建问题签订协议,故被告应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义务,拆除其住宅东侧的违章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拆除住宅东侧的违章建筑,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侯振强
审判员:孙月健

书记员:王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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