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县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瑞,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130922000026589。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归洪川,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918981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县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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