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
许俊祥
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8927327-8。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东环路西石油小铁路南。
委托代理人许俊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该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龙,系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48968-4。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周官屯镇小许庄桥南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齐德胜
书记员:杨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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