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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8927327-8。
地址:河北省青县东环路西石油小铁路南。
委托代理人许俊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该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10954174-0。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王晓枫。
组织机构代码:80954290-4。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街3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原告青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齐德胜

书记员:杨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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