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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与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8YU8M2A。
地址:青县批发市场路东。
经营者:董玉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某某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货物,截止2018年2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万元未付,被告姚某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个理由推脱,货款至今未能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姚某某辩称,对欠款无异议,同意偿还欠款,但不认可按原告主张给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某某在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处购买货物多年,截止2018年2月13日,被告姚某某欠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40000元货款未给付,被告姚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为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出具欠条一张,40000元欠付货款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姚某某当庭表示认可欠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货款40000元,但不认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付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当庭认可欠款事实且同意偿还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400000元欠付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相应利息。因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属约定不明,应自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8月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青县玉山机电水暖商店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被告姚某某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 陈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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