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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民委员会。
地址: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
法定代表人胡文海,村主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臣,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有误。2015年3月,上诉人依照程序公开招标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经营权时,是被上诉人的父亲王玉强和其他六人报名参与上诉人既没有报名更没参与竞标,但为什么向上诉人交付租金呢?唯一可以解释的是,他是中标人王玉强的儿子,是代其父亲交付中标后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己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诉状所述:自己参与竞标交纳承包费后,村委会拒签合同和不交付承包经营权等纯属虚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即使对被上诉人付款不认定为表见代理,判决依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明显不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款项也是被上诉人自行汇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既不会形成违约也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上诉人的建筑队竞标过程,从视频录像能清楚的显示出是被上诉人的父亲王玉强中标,上诉人是依据最终中标数额收到上述款项,王玉强在中标后也己实际取得了石油一机厂内的建筑经营权。由于被上诉人和王玉强之间是亲父子关系,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是代其父亲交款,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为:谁是上诉人招投标的中标人。首先,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招投标过程的影像资料显示,村委会宣布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人是王玉强,招投标结束后,村委会宣布的中标人也是王玉强。王玉强在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均未说明其是代替其子王某某参加招投标。其次,根据一审法院向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主任王学倩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王玉强结算工程款的情况来看,王玉强在中标后,取得了在一机厂承揽工程的权利并实际承揽了工程。被上诉人王某某称其是中标人,王玉强系接受其委托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于该主张,被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王某某与王玉强系父子关系,被上诉人也是按照王玉强的中标数额交纳的剩余款项。被上诉人王某某要求退还租赁费,但并未举证证实王玉强在中标后也交纳了租赁费,因此,对于王某某交纳租赁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代替王玉强交纳,且上诉人并未在本次招投标中重复收取租赁费,据此,关于王某某交纳的租赁费,可向王玉强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均由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程玉玉 审判员 孙雅静

书记员:张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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