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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长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县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王长虹

原告青县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职务经理。
机构代码证号:56738516-7。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虹,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颜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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