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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宋朝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
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宋朝章

原告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学臣,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朝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朝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朝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曹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寿岑

书记员:费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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