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县广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县广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青县广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号为30400051/2174018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县广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悦敏
书记员: 李明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