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县博某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凯,经理,身份证号: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160716P。
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经理,身份证号: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24514W。
委托代理人郑岩,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博某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博某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博某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艳杰
书记员:姚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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