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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
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华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王俊卿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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