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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河南安阳希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李光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
朱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谭缺屯村。机构代码:67600146-8。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经理。
被告安阳市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向南一公里九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瑞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仁和花园。
负责人张桂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希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坏,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豫EZ6619\豫EF5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铁西公司投保了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审查应予理赔,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魏刚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为宜。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赔应赔损失的10%,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该约定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安阳希某运输公司辩解的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因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未提供详尽说明免责义务的证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院不予采纳;青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青价鉴字(2014)00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对车损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是为减少事故损失实施施救行为产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动支付,故本院对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对施救费过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停车费系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因豫EZ6619\豫EF5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周金波融资租赁被告希某运输公司的车辆,被告希某运输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车损147030元、(2)施救费13600元、(3)停车费1500元、(4)鉴定费3300元。以上第(1)、(2)、(3)、(4)项共计165430元,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元,剩余161430元按30%赔偿比例即43586元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586元;
二、驳回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坏,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豫EZ6619\豫EF5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铁西公司投保了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审查应予理赔,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魏刚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为宜。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赔应赔损失的10%,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该约定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安阳希某运输公司辩解的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因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未提供详尽说明免责义务的证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院不予采纳;青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青价鉴字(2014)00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对车损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是为减少事故损失实施施救行为产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动支付,故本院对被告人保财险安阳铁西公司对施救费过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停车费系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因豫EZ6619\豫EF5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周金波融资租赁被告希某运输公司的车辆,被告希某运输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车损147030元、(2)施救费13600元、(3)停车费1500元、(4)鉴定费3300元。以上第(1)、(2)、(3)、(4)项共计165430元,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元,剩余161430元按30%赔偿比例即43586元由被告人保铁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586元;
二、驳回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立艳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洪江松

书记员:陈德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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